利未記第27章

  1. 耶 和 華 對 摩 西 說 :
  2. " 你 曉 諭 以 色 列 人 說 : ' 人 還 特 許 的 願 , 被 許 的 人 要 按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歸 給 耶 和 華 。
  3. 你 估 定 的 從 二 十 歲 到 六 十 歲 的 男 人 , 要 按 聖 所 的 平 , 估 定 價 銀 五 十 舍 客 勒 ;
  4. 若 是 女 人 , 你 要 估 定 三 十 舍 客 勒 ;
  5. 若 是 從 五 歲 到 二 十 歲 , 男 子 你 要 估 定 二 十 舍 客 勒 , 女 子 估 定 十 舍 客 勒 ;
  6. 若 是 從 一 月 到 五 歲 , 男 子 你 要 估 定 五 舍 客 勒 , 女 子 估 定 三 舍 客 勒 ;
  7. 若 是 從 六 十 歲 以 上 , 男 人 你 要 估 定 十 五 舍 客 勒 , 女 人 估 定 十 舍 客 勒 。
  8. 他 若 貧 窮 不 能 照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, 就 要 把 他 帶 到 祭 司 面 前 , 祭 司 要 按 許 願 人 的 力 量 估 定 他 的 價 。
  9. 所 許 的 若 是 牲 畜 , 就 是 人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供 物 的 , 凡 這 一 類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, 都 要 成 為 聖 。
  10. 人 不 可 改 換 , 也 不 可 更 換 ; 或 是 好 的 換 壞 的 , 或 是 壞 的 換 好 的 。 若 以 牲 畜 更 換 牲 畜 , 所 許 的 與 所 換 的 都 要 成 為 聖 。
  11. 若 牲 畜 不 潔 淨 , 是 不 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供 物 的 , 就 要 把 牲 畜 安 置 在 祭 司 面 前 。
  12. 祭 司 就 要 估 定 價 值 , 牲 畜 是 好 是 壞 , 祭 司 怎 樣 估 定 , 就 要 以 怎 樣 為 是 。
  13. 他 若 一 定 要 贖 回 , 就 要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  14. 人 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, 祭 司 就 要 估 定 價 值 。 房 屋 是 好 是 壞 , 祭 司 怎 樣 估 定 , 就 要 以 怎 樣 為 定 。
  15. 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, 若 要 贖 回 房 屋 , 就 必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, 房 屋 仍 舊 歸 他 。
  16. 人 若 將 承 受 為 業 的 幾 分 地 分 別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, 你 要 按 這 地 撒 種 多 少 估 定 價 值 。 若 撒 大 麥 一 賀 梅 珥 , 要 估 價 五 十 舍 客 勒 。
  17. 他 若 從 禧 年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, 就 要 以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為 定 。
  18. 倘 若 他 在 禧 年 以 後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, 祭 司 就 要 按 著 未 到 禧 年 所 剩 的 年 數 , 推 算 價 值 , 也 要 從 你 所 估 的 減 去 價 值 。
  19.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, 若 定 要 把 地 贖 回 , 他 便 要 在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以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, 地 就 准 定 歸 他 。
  20. 他 若 不 贖 回 那 地 , 或 是 將 地 賣 給 別 人 , 就 再 不 能 贖 了 。
  21. 但 到 了 禧 年 , 那 地 從 買 主 手 下 出 來 的 時 候 , 就 要 歸 耶 和 華 為 聖 , 和 永 獻 的 地 一 樣 , 要 歸 祭 司 為 業 。
  22. 他 若 將 所 買 的 一 塊 地 , 不 是 承 受 為 業 的 , 分 別 為 聖 歸 給 耶 和 華 ,
  23. 祭 司 就 要 將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給 他 推 算 到 禧 年 。 當 日 他 要 以 你 所 估 的 價 銀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。
  24. 到 了 禧 年 , 那 地 要 歸 賣 主 , 就 是 那 承 受 為 業 的 原 主 。
  25. 凡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銀 , 都 要 按 著 聖 所 的 平 , 二 十 季 拉 為 一 舍 客 勒 。
  26. 惟 獨 牲 畜 中 頭 生 的 , 無 論 是 牛 是 羊 , 既 歸 耶 和 華 , 誰 也 不 可 再 分 別 為 聖 , 因 為 這 是 耶 和 華 的 。
  27. 若 是 不 潔 淨 的 牲 畜 生 的 , 就 要 按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,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贖 回 ; 若 不 贖 回 , 就 要 按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賣 了 。
  28. 但 一 切 永 獻 的 , 就 是 人 從 他 所 有 永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, 無 論 是 人 , 是 牲 畜 , 是 他 承 受 為 業 的 地 , 都 不 可 賣 , 也 不 可 贖 。 凡 永 獻 的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至 聖 。
  29. 凡 從 人 中 當 滅 的 都 不 可 贖 , 必 被 治 死 。
  30. 地 上 所 有 的 , 無 論 是 地 上 的 種 子 是 樹 上 的 果 子 , 十 分 之 一 是 耶 和 華 的 ,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的 。
  31. 人 若 要 贖 這 十 分 之 一 的 甚 麼 物 , 就 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  32. 凡 牛 群 羊 群 中 , 一 切 從 杖 下 經 過 的 , 每 第 十 隻 要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。
  33. 不 可 問 是 好 是 壞 , 也 不 可 更 換 ; 若 定 要 更 換 , 所 更 換 的 與 本 來 的 牲 畜 都 要 成 為 聖 , 不 可 贖 回 。 ' "
  34. 這 就 是 耶 和 華 在 西 奈 山 為 以 色 列 人 所 吩 咐 摩 西 的 命 令 。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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